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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7-07-11 点击次数:4404


盐城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盐城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盐城地区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物业管理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本团体的宗旨: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党的建设: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盐城市民政局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毓龙东路8号毓龙大厦二楼东侧办公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在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领导下,宣传贯彻国家和本市关于本行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经验交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调查和立法调研,参与有关行业改革、发展政策决策的论证和听证,提出制定行业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倡导公平竞争,恪守诚信原则,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三)为政府、行业、会员之间信息沟通提供服务;根据会员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组织研讨,反映会员的呼声和建议。

(四)协调会员之间有关的经济业务活动与行业性活动,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维护行业利益。

(五)根据行业发展和会员需要,推广先进技术,组织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六)收集整理国内外先进技术和市场信息、行业动态及经营管理经验,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和资料汇编,及时向会员传递信息。

(七)开展与本行业有关的各类咨询服务;举办会展招商等市场推广活动,帮助会员拓展市场。

(八)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开展有利于促进本行业健康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1、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本市营业执照的物业服务企业;从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白蚁防治、住房保障及与其相关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地方社会团体,有关行业组织;

2、拥护本会的章程和规章;

3、自愿加入本会;

4、有一定的业绩。

(二)个人会员

热心本行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职业经理人、物业管理师、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机构负责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7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3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15%。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

(二)能代表会员意愿;

(三)能认真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经理事长或者7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5%。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经会长或者7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常务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协助理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团体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团体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团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团体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团体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团体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团体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6月28日一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第一次修订,经2014年12月12日二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第二次修订,经2019年4月20日三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