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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1-08 点击次数:2458


 

盐房管〔2018143

 

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盐城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房管局城南分局,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和惩戒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盐城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盐城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8年12月25日


盐城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诚实守信的物业服务市场环境,提高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构建以信用管理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制,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和《盐城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或物业服务经营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在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其遵守行政规范、履行民事合同、接受信用监管等方面信用状况的客观信息,包括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管理,是指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和归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根据统一分值标准评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并以此为依据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的行政行为。

   第六条  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制定盐城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级标准,建设盐城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监管平台,会同市相关部门推进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指导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信用信息认定、归集和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各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和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其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享有知情权、异议权,可以通过盐城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监管平台查询其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以及向信用信息认定部门、信用等级评定部门提出异议。

第二章  信用信息认定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第九条  基础信用信息指物业服务企业自觉接受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信用监管,主动提供的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法定代表人、注册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经营年限、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证书、职称、学历及继续培训等情况、在管物业服务项目名称、建筑面积、项目管理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信息。

基础信用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登录盐城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监管平台,自行注册、填写并及时更新。物业服务企业对其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良好信用信息指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与服务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符合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标准、业主满意度高以及受到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表彰及参与社会公益等信息,主要包括:

   (一)本市各级党委、政府的表彰;

  (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双随机检查、宜居示范项目、项目达标、项目评优、企业评先等工作的表彰;

   (三)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服务满意度测评成绩为优秀的;

   (四)在各级政府部门确定的重点工作、重要创建工作中积极配合落实的;

   (五)物业行业协会组织活动的表彰;

   (六)在县(市、区)级及以上官方新闻媒体正面宣传报导的;

   (七)其他能作为良好信用依据并被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信息等。

业主评价满意度高的良好信用信息由组织满意度测评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受表彰的、参与社会公益等其他良好信用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盐城市物业企业信用监管平台申报并提供相关证书材料,由物业服务企业注册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认定。

   第十一条  不良信用信息指物业服务企业的失信行为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的情形及认定依据包括:

   (一)在物业服务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约行为的,依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判文书认定;

   (二)在物业服务经营活动中因违规行为受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依据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三)未通过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以及转移、隐匿相关证据的,依据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通报文件或整改通知认定;

   (四)在各级党委、政府确定的各类重点工作、重要创建工作中不作为,被通报批评或造成失分的,依据相关部门出具的通报文件或考核结果认定;

   (五)媒体通报、批评或社会公众投诉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不良行为,经县区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处理的;

   (六)在物业服务项目满意度测评中,满意度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依据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通报文件认定;

   (七)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信用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的,依据省、市信用管理平台公示的失信行为信息认定。

   前款第(一)(七)项由物业服务企业注册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其余项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实施监督检查、组织满意度测评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良信用信息认定时,应依照《盐城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盐城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归集经其认定的信用信息。信息归集部门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客观、真实、准确、规范。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以认定、归集的信用信息计分为依据。信用信息记分按照《盐城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级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见附件)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的基准分为50分。根据信用总得分值评定企业信用等级。信用总得分值=基准分+企业基础信用信息分值+良好信用信息分值-不良信用信息分值。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以一年为周期,从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认定归集的信息纳入当年评价记分。新注册参与信用评价的企业自网上注册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作为当年评价期间。

同一项目同一类荣誉的良好信用信息以加分值最高记分为准,不重复记分。同一不良行为涉及多项减分内容的,以减分值最多的一项记分为准,不重复记分。

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无物业服务项目的,不予信用信息记分及等级评定。进驻物业项目开展物业服务活动满三个月不足一年的,只记分,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A级)、良好(B级)、合格(C级)、不合格(D级)四个等级。

(一)优秀。信用分值在100分(含)以上,为诚信优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级。

(二)良好。信用分值在80分(含)至100分,为诚信良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B级。

(三)合格。信用分值在60分(含)至80分,为诚信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C级。

(四)不合格。信用分值在60分以下的,为诚信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D级。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本企业或其他企业信用记分事项有异议的,可向原信息归集部门或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名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原信息归集部门或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书面答复。经核查确认记分评级结果有误或减分事项主要责任不应归责于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及时更正。

第四章  信用分类监管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按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监管,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一)信用等级达到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

1.列入市物业服务企业诚实守信红名单,推送至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诚信江苏”网站等相关媒介向社会公开;

2.确定为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典型,推送至盐城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诚信盐城”网站进行公示,并按照市相关规定,采取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优化行政监管安排、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等方式予以激励;

3.将良好信用信息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进行公示,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主导的会展、银企对接、媒体宣传、行业培训、观摩交流等活动中重点推介;

4.在省级物业示范项目、省优企业等评比表彰中优先推荐;

5.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和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推荐;

6.在本市物业招投标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采取信用加分措施;

7.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二)信用等级达到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

1.在市级物业示范项目等评比表彰中适当推荐;

2.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和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适当推荐;

3.在本市物业招投标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采取信用加分措施;

4.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适当优化检查频次。

(三)信用等级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

1.列入行业主要监管对象,增加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约谈督促企业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进服务;

2.限制行业各类奖励评比资格;

3.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4.对于未参加信用评价的,信用标识为C级(缺失)的企业,凡是有项目在管的,督促其完善信用信息申报,按上述条款实施监管。

(四)信用等级为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

1.列入市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推送至盐城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信用等级;

2.采取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对象,限制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不给予优惠政策或者财政资金补贴,严格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等措施予以联合惩戒;

3.列入行业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增加检查频次;

4.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5.取消其参加行业各类评优评先活动的资格;

6.限制其参加本市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活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惩戒措施。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信用信息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盐城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级标准》

                       

       

 

 

 

 

 

 

 

 

 

 

 

 

盐城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级标准

 

项目

类别

序号

信用信息内容

记分标准(分)

 备注

基准分

50

含新登记企业

基础信用信息

企业信息

1

企业在平台上完整填报企业信息,总分10分

信息漏报一项的扣1分,最高扣10分


经营

信息

2

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年限

0.5分/年

最高计5分

3

在本市纳税总额达到一定规模

达50万元的加1分,达200万元的加2分,达300万的加3分,达500万的加4分,达800万以上的加5分

最高计5分

4

本市提供全委托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达到一定规模

达30万㎡的加1分,达100万㎡的加2分,达300万㎡的加4分,达500万㎡及以上的加6分

最高计6分

5

在本市参与保障性住房及老旧小区物业服务的

管理保障性住房及老旧小区总建筑面积达2万㎡加1分,达5万㎡加2分,达10万㎡加3分,达30万㎡加5分

最高计5分

企业荣誉

6

获得各级党委、政府表彰,各级主管部门表彰的

国家级8分,省级6分,市级4分,县(市、区)2分

每年度最高计10分

7

获得各级行业协会表彰的

全国6分,省级4分,市级加2分,县(市、区)1分

每年度最高计10分

8

企业通过三大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加1分/项

每年度最高计3分

项目荣誉

9

本市项目获得的优秀示范项目称号的

国家级一个8分,省级一个6分,市级一个4分,县(市、区)级2分,同一项目同一类荣誉计算一次

每年度最高计10分

社会公益

10

慈善救助、社会公益捐赠(伍仟以上计入有效数)

加1分/次

每年度最高计5分

11

积极参加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组织的各类活动,受到表彰的

加2分/次

每年度最高计6分

媒体报道

12

作为正面典型被各级官方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

国家级5分,省级3分,市级2分,县(市、区)级1分,同一典型计算一次

每年度最高记10分

良好

信用

信息

物业服务

13

积极执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受到表彰的

省4分,市3分,县(市、区)2分,街道1分

每年度最高纪10分

14

住宅物业服务项目业主满意度达到90%以上的

加2分/次

每年度最高计10分

不良

信用

信息

行业监管

15

物业服务企业不接受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的

扣3分/次

《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16

物业服务企业不接受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对居委会的日常考核、督查、评价与管理的

扣3分/次

《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17

未经城管部门批准,物业服务企业批准在小区内乱设摊点的

扣2分/次

《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18

物业服务企业不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的

扣2分/次

《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19

在各级党委、政府确定的各类重点工作、重要创建工作中不作为,被通报批评或造成失分的

扣5分/次

《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20

媒体通报、批评或社会公众投诉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不良行为,经县区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处理的;

扣5分/次

《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21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的

扣2分/次

《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违法违规

22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不进行物业承接查验的

扣10分/次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3

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未到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

扣5分/次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24

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的

扣3分/次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25

物业服务企业未建立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的或在被解聘后不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的

扣10分/次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6

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备案的

扣3分/次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7

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业务委托给他人的

扣10分/次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8

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电梯、消防、监控安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养护的

扣5分/次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9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指派项目负责人或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未及时告知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时行公示的

扣3分/次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不良

信用

信息

违法违规

30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安全防范的约定,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未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的

扣3分/次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31

发生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应急措施,不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的

扣3分/次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32

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费用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或者公示失实信息的

扣3分/次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33

物业服务企业在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时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的

扣3分/次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34

物业服务企业终止合同,未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的

扣5分/次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35

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者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不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的

扣10分/次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36

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扣10分/次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37

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劝阻、制止《省条例》第六十七规定的十二种行为的;或劝阻、制止无效的,未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的

扣5分/次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38

物业服务企业未将住宅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

扣5分/次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39

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管理区域内收取的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的

扣5分/次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40

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服务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扣10分/次

《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41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扣10分/次

《物管条例》第四十九条

42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或者未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的

扣5分/次

《物管条例》第五十条

43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的

扣10分/次

《物管条例》第六十条

不良

信用

信息

违法违规

44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扣10分/次

《物管条例》第六十二条

45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扣10分/次

《物管条例》第六十六条

46

物业服务企业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的期限最长超过一年的

扣5分/次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47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不建立水、电、气、电梯、消防等共用施设设备台账,无保养、运行、检查、维修记录的,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

扣5分/次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三十四条

48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担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

扣5分/次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三十九条

49

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

扣10分/次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四十条

50

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出现其他严重违规事项的

扣30分/次

重大扣分事项

51

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扣30分/次

52

被市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或同一项目年度内累计被县(市、区)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通报批评达三次且拒不整改的

扣30分/次

53

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一年内累计三次 (含)未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投诉或拒不进行整改,被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为不合格企业的

扣30分/次

54

挪用、骗取、套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

扣30分/次

55

经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扣30分/次

 

 

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8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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