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盐城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12 点击次数:1948
盐市价发〔2014〕18号
盐都、亭湖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物价分局,市开发区建设局、城南新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分局,市区各物业服务企业:
现将《盐城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3月15日起执行,原盐城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超过五级服务质量标准的特级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暂实行单独定价。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盐城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
盐城市物价局
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4年3月12日
附件:
盐城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
服务等级 | 收费标准(元/平米·月) | 浮动幅度 | |
多层 | 小高层、高层 | ||
三级 | 0.45 | 0.8 | 上浮幅度不超过20%,下浮不限。 |
四级 | 0.55 | 0.9 | |
五级 | 0.65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