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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盐城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库)租金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05 点击次数:1814


盐城市物价局 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明确盐城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库)租金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盐都、亭湖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物价分局,市开发区住建局,市房管局城南分局,市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住建厅《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4号)、《关于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15〕315号)的有关规定,经过相关定调价程序,参照周边市价格水平,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盐城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库)租金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区内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含机械式立体车位)出租,租金基准价为150元/月·个。
  二、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租金标准定价权在省物价局,经请示省物价局同意,在省物价局未制定出台具体租金标准之前,我市暂定租金基准价为100元/月·个。
  三、以上价格可上下浮动,上浮不超过20%,下浮幅度不限。具体租金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人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使用人合同约定。
  四、在本租金标准实施前,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人与使用人已签订合同或约定了租金标准的,按已签合同或约定执行。
  五、开发建设单位和人防等部门拥有专有权的汽车停车位(库)用于出租的,汽车停放费标准为25元/月·辆。机械式立体车位运行费用按实分摊。
  六、利用住宅小区内的公共部位设置的汽车停车位,只收取汽车停放费,不收租金,其汽车停放费收费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即:地面停车不超过60元/月·辆,地下停车不超过50元/月·辆。业主拥有专有权的停车位(库)按公共部位设置的汽车停放费标准减半收取。
  七、汽车停放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收取,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
  八、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盐都区、亭湖区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库)租金标准由盐都区、亭湖区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九、住宅小区内车位(库)租金、汽车停放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收费单位应当按照《价格法》、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要求,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十、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车位(库)租金标准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应依法予以处理。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停车服务管理工作。
  十一、以上通知,自2017年7月5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盐城市物价局 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