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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盐城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公约》和《盐城市物业管理行业制裁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06 点击次数:1219



关于印发《盐城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公约》和《盐城市物业管理行业制裁规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

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廉洁自律管理,规范物业企业及从业人员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相关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根据《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实际,特制订《盐城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公约》和《盐城市物业管理行业制裁规则》,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1:《盐城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公约》

附件2:《盐城市物业管理行业制裁规则》

附件3:《盐城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公约》承诺书

 

                                    盐城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202191

 

 

 

 

 

 

 

 

 

 

 

 

 

 

 

 

 

盐城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盐城市物业管理活动,加强对会员单位及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监管,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建立长效的行业自律机制,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旨在通过对物业管理行业的自律性监管,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树立行业良好形象,提高综合服务素质和物业服务水平为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环境。

  第三条 协会物业服务企业会员及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公约。协会非物业服务企业会员及其员工参照本公约执行。

第二章 行业道德规范

  第四条 倡导行业遵纪守法、文明经营、诚信服务、以人为本的道德风尚,严格遵守相关行业诚信管理办法。

  第五条 倡导行业团结自律的作风,维护行业声誉,树立行业良好服务形象,发挥行业整体优势。

  第六条 倡导对行业热点难点问题,通过行业协调、友好协商等方式解决。对物业服务纠纷采取民主协商、文明调解、利益共赢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 倡导企业注重管理素质,自尊自强,不断提高服务意识,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对业主负责,积极参与和谐社会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第八条 倡导企业规范服务,不断提高服务品质,努力建设依法经营的诚信企业,培养爱岗敬业的文明员工。

  第九条 倡导对企业员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业道德和文化素养,推崇有法制意识、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良好风气。

  第十条 倡导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关爱社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倡导企业及从业人员公私分明,秉公办事,廉洁从业,不得谋取非法利益,杜绝各种贿赂行为。

第三章 企业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物业管理条例、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尊重业主物权、人权,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依法经营服务项目,遵循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物业服务的原则。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与县(市、区)主管部门对接申报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参加行业评优、评选、排名等活动时,应当按要求申报并提供真实的数据和资料,不得故意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副本报县(市、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反《公约》的规定,聘用受到公开谴责的物业服务从业人员。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采用酬金制计费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的,应当按季度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

  每年公布一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执行秘书缴纳物业服务费、水电气费、停车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缴费情况。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履行代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义务,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公共事业单位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未经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业主或者司法、行政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对物业相关专有部分或者共有部分实施停水、停电、停气(可能对业主或者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紧急情况除外)。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第二

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反《条例》的规定,故意泄露业主资料或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不得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第二十九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平竞争,损害业主或者其他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与业主委员会(或建设单位)在投标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活动中串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禁止物业服务企业以向业主委员会(或建设单位)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或选聘。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选聘。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加入市物业协会,并遵守《协会章程》。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使用协会名义开展活动的,应当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服从协会做出的决定,服从协会秘书处、各专业委员会、委派专家的具体工作安排。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不得随意发表有损行业和其他物业服务企业名誉的言论,不得做出有损行业和其他物业服务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 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做好物业服务工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企业财务、工程技术、消防岗位人员从业岗位应该具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

  第四十二条 受到市物业管理协会公开谴责制裁的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从作出公开谴之日起,物业服务企业两年内不得聘用其从事应当由取得物业服务相关资格证书的人员 从事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不得违反《条例》的规定,故意泄露业主资料或信息。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不得收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损害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禁止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以向业主委员会(或建设单位)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或选聘。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不得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发生肢体冲突。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不得随意发表有损行业形象和物业服务企业名誉的言论,不得做出有损行业和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服从协会做出的决定,服从协会秘书处、各专业委员会、委派专家的具体工作安排。

第五章 规范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公约是盐城市物业管理行业进行自律监管的依据。物业服务企业应提高自律意识,遵守协会自律监管,教育员工按照《条例》和本公约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并建立相应规章制度,保证有效实施。

  第五十条 行业自律专业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本公约的实施,对模范遵守本公约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向协会提议定期予以表彰和奖励,授予荣誉称号对违反本公约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予以提醒、约谈和相应行业制裁。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行业自律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  所有表彰或处分决定应当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并在协会网站上进行公示

  2.  有权劝阻企业及从业人员停止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并责令其消除影响

  3.  有权要求违反本公约给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害的企业及从业人员,做出道歉和赔偿

  4. 对违反本公约情节严重的企业及从业人员,根据诚信档案制度和诚信风险预警公告制度做进一步处理

5. 对违反本公约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建议取消其物业服务企业品牌、优秀企业评比和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参选资格 

6. 对屡次违反本公约、造成行业信誉严重影响的企业及从业人员,可以建议将违法违规行为列入政府有关部门诚信系统。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公约由盐城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专业委员会负责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公约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盐城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第五十四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盐城市物业管理行业制裁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盐城市物业管理行业的自律性监督管理,规范对违法违规的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制裁行为,促进盐城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盐城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盐城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公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盐城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称行业自律专业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物业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实施行业制裁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必要性与合理性相结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自律规范、自律公约为准绳。

  第四条 实施行业制裁,遵循制裁的轻重与违法违规行为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所造成的社会影响相适应原则。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对行业自律专业委员会所给予的行业制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对行业自律专业委员会所给予的行业制裁不服的,有权要求复查。

第二章 制裁的种类

  第七条 行业自律专业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自律规约的行为,有权作出如下种类的制裁:

  (一)约谈

  (二)警告

  (三)业内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市物业管理协会享有的其它行业制裁。

  第八条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尚未造成损害或后果轻微,有损物业管理行业形象的,给予约谈或警告制裁。

  第九条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已经造成一定损害后果,或者已经对物业管理行业形象产生一定不良影响的,给予业内通报批评制裁。

  第十条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非常恶劣,或者已经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或者已经对物业管理行业形象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公开谴责制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制裁: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显著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作出书面检讨的

  (三)自觉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制裁:

  (一)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的

  (四)对投诉人、证人和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三年内受过其他物业管理行业制裁的。

第三章 制裁的实施机构

  第十三条 盐城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处,行业自律专业委员会可委派秘书处负责投诉受理以及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十四条 廉洁从业委员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修订)《盐城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盐城市物业管理行业制裁规则》《盐城市物业管理行业廉洁自律公约》等行业廉洁自律文件

  (二)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

  (三)负责行业自律制裁的实施

  (四)负责对行业自律制裁异议进行复查。

第四章 制裁程序

  第十五条 投诉人可以采用信函、电子文档和直接来访等方式投诉。

  第十六条 行业自律专业委员会受理投诉时有权要求投诉人提供具体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七条 受理投诉必须做到:

  (一)当面投诉的,应当认真作好笔录,必要时征得投诉人同意可以录音、录像。投诉时,无关人员不得在场旁听和询问对记录的主要内容须经投诉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二)信函或电子文档投诉的,应当做好收发、登记、和存档等工作

  (三) 对行政机关委托协会调查的信访投诉案件,应当办理转办手续。

  第十八条 行业自律专业委员会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直接立案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行业自律专业委员会应在接到投诉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第二十条 行业自律专业委员会认为应当立案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投诉人,要求被投诉人到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说明情况,回答质询,并提供书面答辩。

  第二十一条 行业自律专业委员会必须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有关证据。被投诉人应当如实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调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二条 行业自律专业委员会人员调查案情时,应由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同时参加,不得向被投诉人直接出示投诉材料及其复印件。但调查中确实需要当面核查的材料除外。

  第二十三条 行业自律专业委员会人员不得私自摘录、复制或泄露投诉材料或转办的材料。严禁将投诉材料或转办的材料转给被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 行业自律专业委员会对下列情况不予立案:

  (一)虽有违法、违纪的事实,但不属于行业自律制裁范围的

  (二)不能提供基本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含糊不清的

  (三)证据材料与投诉诉求没有直接或必然联系的

  (四)匿名投诉的。

  第二十五条 行业自律专业委员会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答复并说明理由,但匿名投诉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行业自律专业委员会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认被诉投人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本规则给予相应制裁

  (二)撤销案件或不予制裁。

  第二十七条 决定通过后,应当制作行业制裁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事实和证据

  (三)结论

  (四)申请复查的权利、期限

  (五)作出决定的行业自律专业委员会名称

  (六)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 行业制裁决定书经自行业自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审核后发布,决定书应当在签发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投诉人。

  第二十九条 决定书可以采用直接或邮寄方式送达。

第五章 复查

  第三十条 行业自律专业委员会负责受理复查申请和作出复查决定。

  第三十一条 行业自律专业委员会受理复查申请后,应当另行委派专人进行复查。

  第三十一条 行业自律专业委员会原调查人员不得参与复查。

  第三十二条 被制裁人对制裁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的30个工作日内向行业自律专业委员会申请复查。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复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该申请复查的决定必须是行业自律专业委员会作出的

  (二)申请复查应包括具体的复查请求、事实和证据

  (三)申请复查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三十四条 复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复查的具体事实、理由、证据和诉求等

  (三)申请复查的日期

  (四)制裁决定书。

  第三十五条 行业自律专业委员会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申请复查条件的,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下列情况不予复查:

  1. 不符合申请人主体资格;

  2. 申请复查已超过规定期限;

  3. 申请复查的事项不属于原决定书的范围

  4. 申请复查的事实和理由不充分。

  第三十六条 行业自律专业委员会应在受理复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一)维持原决定。行业自律专业委员会认为原决定对事实认定清楚,适用证据正确,程序合法的,应当做出维持原决定的复查决定

  (二)补正原决定。复查机构认为原决定在制裁程序、证据和依据等方面有偏差的,应当作出补正决定。

  (三)撤销原决定。行业自律专业委员会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本规则规定,不符合制裁条件的,撤销原决定。

  第三十七条 行业自律专业委员会对作出的复查决定应制作复查决定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行业自律专业委员会作出的行业制裁和复查决定应当报行业党委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盐城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业自律规范承诺书

经认真研读《盐城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公约》、《盐城市物业管理行业制裁规则》全文,我单位及所有从业人员均已知悉本公约全部内容并完全理解其含义,一致同意签署本公约。

   作为本自律公约的签约单位及所有从业人员的授权代表,郑重承诺:完全接受《盐城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公约》规定,接受行业自律专业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如有违反,愿意接受依据《盐城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公约》和《盐城市物业管理行业制裁规则》等规定所作出的行业制裁。

 

 

企业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名):

 

 

                                                    2021         


盐物协字〔2021〕8号关于印发《盐城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公约》和《盐城市物业管理行业制裁规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