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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09 点击次数:2233

关于加强市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盐市价发〔2011〕58号

 

盐都、亭湖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物价局开发区分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市区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市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业主、停车人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盐城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盐城市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区别物业类型、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因素计收。

1、利用住宅小区内的共用部分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地服务收费,地面停车不超过60元/月.辆,地下停车不超过50元/月.辆。业主大会成立前,所得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经营费用后,30%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成立后,收益按业主大会决定并合同约定使用。

2、业主拥有专有权的停车位(库)可按共用部分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地服务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但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收取停车位(库)物业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停车服务费。

3、开发建设单位和人防等部门拥有专有权的停车位(库)用于出租的,可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租金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确定。物业服务费用从租金中提取,提取标准由出租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承租人收取费用。

4、小区内临时停放机动车辆的停车服务费按不超过2元/次.辆标准收取,不满2小时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连续停放4小时的计费一次,不足4小时的也按一次计费。

5、有专人管理的封闭式共有车库(棚)停放非机动车的,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为自行车不超过5元/月.辆,电动车不超过10元/月.辆(电动车充电费按实收取),摩托车不超过15元/月.辆。

6、进入住宅小区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车(含武警车辆),为业主服务的搬家车、送货车等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收费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已经实行停车服务收费的,如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的上限又确需提高的,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法》、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要求,在收费地点、停车场地入口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车辆类型、免费停放时间、价格举报电话12358、盐城市物价局监制等内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执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收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价格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收费行为的监管,对提高标准收取停车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盐城市物价局    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