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06 点击次数:2569
关于明确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盐市价发〔2017〕20号
盐都、亭湖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物价分局,市开发区建设局、城南新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分局,市区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4号)和《省物价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15〕3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范围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明确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范围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范围为:除低层、商办性质公寓、层高3.3米以上、规划容积率1.0及以下小区之外的住宅。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二、明确多层带电梯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
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内的多层带电梯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参照小高层、高层标准执行。
以上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物价局 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