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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7-11 点击次数:52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会员服务水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根据《盐城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应当遵章守法,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第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协会组织活动的参与权;

(三)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声誉和合法权益,宣传扩大协会影响;

(三)按《盐城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会费;

(四)协助协会开展学术研究、统计调查等工作;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会员的发展、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六条 协会欢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经营管理、白蚁防治、房屋安全鉴定、物业维修资金研究等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地方社会团体、有关行业组织加入协会。

第七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已取得一定的业绩并在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阅读并认可《盐城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盐城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和《盐城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注册、登陆协会服务平台( www.ycspma.com ),网上下载《盐城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进行填报,并将入会申请表原件 1份(加盖单位公章)邮寄至协会秘书处。

(三)协会秘书处在收到申请资料 2 日内予以审核,并通过电话或邮寄的方式发放《 关于批准入会的通知 》,批复日期即为入会日期;

(四)申请单位在接到批复通知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通知要求交纳首次会费;

(五)协会秘书处收到会费款后,将申请单位信息正式转入会员库,并颁发会员证书和相关资料,完成入会程序。

第九条 各分支机构应在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各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均为协会正式会员,由协会统一管理。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十条 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会员单位应指定相对稳定的专人担任联系人,具体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通过服务平台对会员单位进行动态化、网络化管理。会员联系人应妥善管理服务平台的帐号和密码,确保本单位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会员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可登陆服务平台进行修改和更新。

会员发生单位名称变更,单位合并、撤销等情况,应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变更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主动申请退会的;

(二)企业法人主体发生终止的;

(三) 1 年以上不交纳会费的;

(四)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秘书处注销原会员单位所持会员证书,并在协会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证书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印制和颁发。会员证书损坏或丢失,应书面向协会秘书处说明并申请补发。

会员证书只作为协会单位会员证明,并不具备其他身份证明或法律用途。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入会满二年,可自荐协会理事会理事单位,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成为理事单位,享有和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理事单位任期满一届,可自荐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单位,经协会秘书处综合平衡企业管理业绩、活动记录和区域分布等因素,报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成为常务理事单位,享有和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设出任人一名,代表单位行使理事会职责,出任人应为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任人发生变更时,应书面向协会秘书处提出变更申请,并经协会秘书处确认后,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协会副会长以协会名义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时,应提前一周在协会秘书处登记活动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如发生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影响协会声誉和行业形象等行为,协会有权采取记录企业诚信档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和开除会员单位资格等惩罚措施。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应配合协会完善信用信息记录,主要包括 : 会员基本信息、缴纳会费情况、奖励和处分情况、社会表现、活动记录和退会信息等。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二十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及协会章程,协会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主要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会员单位按时缴纳会费将享有相应权利,享受相应服务。

第二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服务:  

(一)免费获得协会单位会员证书;

(二)免费获得协会秘书处编辑的法规汇编、论文集、调研报告等内部资料;

(三)免费获得协会秘书处通过网站、微信、短信等平台传递的行业最新动态信息;

(四)免费在协会网站上查询会员单位名录;

(五)免费在协会网站、微信等平台,宣传和报道本单位动态;

(六)免费获得参与协会举办行业表彰活动的资格;  

(七)优先获得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交流活动的资格,享受会议费用优惠等待遇;

(八)优先获得协会组织的行业培训信息,享受培训费用优惠等待遇;

(九)经许可后可优先获得协会组织相关活动的冠名权。

第二十二条 对为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做出突出业绩和贡献的会员单位或从业人员,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书面表扬、公开表彰、授予荣誉称号或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会员单位入会连续满三届,为协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视情况授予资深会员单位称号,并换发资深会员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 2009 年 12月 24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